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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等定级可分为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和农用土地分等定级两种类型

日期:2013-06-1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阅读:386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评定土地等级的规定。 

一、土地等级是土地质量和价值状况差异的反映。评定土地等级或称土地分等定级是根据土地的自然和经济的属性,进行调查、测算后确定土地质量和价值的评估活动。土地等级是确定土地价格的基础。 

土地等级依照土地条件调查成果评定,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与现状用途不一致时,规划土地用途是评定该土地的等级的潜在影响因素。事实上,土地条件调查也必须考虑到规划对土地价值的影响。 

二、按城乡土地特点的不同,土地分等定级可分为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和农用土地分等定级两种类型。城镇土地分等定级是对城镇土地利用的适宜性评价,不同区位条件下的土地等级差异是土地价值差异的表现。农用地分等定级则是对农用土地质量或者对其生产力高低的评定。 

三、为准确反映土地的质量差异,土地分等定级采用“等”和“级”两个层次。城镇土地的等级反映城镇之间土地的地域差异。它将每个城镇看作为一个点,分析各个城市之间从整体上表现出的土地差异。每个城市为一个等,各个城市间土地价值的区分以不同的“等”来表示。城镇土地的级反映一个城镇内部土地的区域条件和利用效益的差异。通过分析投资于土地上的资本、土地的自然条件、经济条件等得出土地收益的差异,并据此分出土地级别的高低。在“等”的基础上,每个城镇内的土地可分为若干“级”。农村土地的等反映不同质量农用地经济收益的差别。土地等的划分依据构成土地质量、长期稳定的自然条件的差别,以及土地生产潜力的发挥和土地利用效益的差异。土地等在全国农用地范围内进行比较、划分。农村土地级反映土地等影响下的土地差异。土地级的划分依据是影响土地质量、易变的自然条件的差别,以及利用水平、利用效益的细小差别。土地级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按相对差异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制定土地统计方案、提供和发布土地统计资料以及土地统计资料应用的规定。 

一、土地统计是国家对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利用状况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汇总、统计分析和提供土地统计资料的制度。土地统计的任务是及时、准确地掌握土地资料的构成、利用现状和变化动态,系统地收集、整理、分析土地数据信息,更新完善资料,保证统计资料的现势性;为国家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依据;为监督、管理土地资源、资产的合法、合理利用服务。 

二、土地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对象和调查单位、调查项目、调查表式样及说明、调查组织实施计划包括组织机构、调查方法、调查时间、期限和时点等。 

三、土地统计资料的发布必须经严格的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泄漏土地统计资料。土地统计还是一项十分严肃、十分科学的工作,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者篡改、伪造土地统计数字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我国现行的土地统计制度是国家统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初始土地统计和日常土地统计制度,以及土地统计报表制度。土地统计制度按内容和时间不同又可分为初始土地统计和年度土地统计。在基层,还应当建立以乡、街道为单位的统计台帐,随着实地的变化,不断更新统计数字,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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