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登记,内容上包括抵押设立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和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否则,抵押无效。
二、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设立以后,如果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涉及到登记事项,则须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抵押登记机构提出变更抵押登记申请,申请变更抵押登记时,应提交身份证件、抵押权利证明和抵押变更合同。
三、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抵押合同终止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抵押登记机构提出注销抵押登记申请,申请注销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抵押权利证明及有权解除抵押关系的相关资料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