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担保是有效防范借款风险的一个重要途径。《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均规定,对以房地产为抵押物设定抵押的必须进行抵押登记。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则不能行使抵押权。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作用和目的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众所周知,物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的存在状况与其他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物权必然要以一定的方式对权利的存在予以公示,否则,此项权利的行使与其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物权人的利益就难以获得保护。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也必须予以公示,这样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抵押登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抵押登记是为实现经济活动的安全。抵押权的设立是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当事人是否已对某一财产设立抵押权,只有当事人才知道,因此,当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发生其他法律关系时,抵押权人行使权利就有可能与第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为了避免冲突,需要通过一种方式将抵押权的存在现状向社会披露,避免因抵押权的行使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抵押登记后,抵押关系的当事人可以查阅登记记录,以较低的成本避免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生冲突。
其次,抵押登记强化担保效力。抵押权经过登记后,法律可以在抵押权与担保物上的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实现对抵押权的保护。抵押登记后,可以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给予合理的注意,如果利害关系人在与抵押物有关的交易过程中,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查,理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影响,而且不得与抵押权对抗。
第三,抵押登记是预防纠纷。一种权利的行使可能使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从而在不同的权利主体之间引起矛盾和纠纷。这种纠纷往往表现在抵押权与租赁权和同一财产上不同抵押权之间等多种形式,通过抵押登记对权利的顺位进行法律上的安排,可以有效地避免矛盾的发生。即使发生纠纷,也可以为解决纠纷提供公正的依据。
由于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方式,作为抵押物的所有人,很容易将抵押物转让。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将无法实现。因此,为了确保抵押权的有效性,登记机关要对抵押物进行登记,不登记抵押合同无效,而无效的抵押合同不能优先受偿,不能对抗第三人,从而影响债权人追偿债务。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房地产他项权登记的主要内容,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其主要作用是公示。因此,以房地产设立抵押,必须经过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