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的,应当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预售许可申请,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2、申请预售商品房的范围,套数,总建筑面积以及按普通住宅、别墅、高档住宅、办公、商业、工业、车位等分类的建筑面积。
3、预售商品房的价格。
(十七)《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文件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户银行出具。
(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名称、坐落、规模;
2、每栋商品房规划编号、土地出让合同载明的商品房编号、商品房销售名称或编号及其对应关系;
3、商品房销售控制表;
4、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5、商品房的装修标准、设备简介;
6、商品房交付使用时间。
(十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进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并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之日起,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进行商品房现房销售。
商品房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可自商品房取得竣工备案表之日起四个月内继续进行商品房预售;但自取得竣工备案表之日起超过四个月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前,已将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申请预售许可时应当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其预售的证明材料。
(二十一)《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最长期限,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