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流抵押的禁止
流抵押,指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协议。又称流质契约,抵押物代偿条款或者流抵条款。
禁止流抵押是出于保护抵押人利益的需要。立法者认为,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人处于需求者的地位,一些抵押人出于急需,可能不惜以自己价值很高的的抵押物去为价值远低于该抵押物的债权担保,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人民币,以自己价值30万元的房屋抵押担保。如果允许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那么,一些抵押人为了眼前急迫需要,就可能作出不利于自己的选择。不利于保护抵押人合法权益,也与平等、公平原则相悖。
二.恶意串通抵押的可撤销性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致使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