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
第89条第2项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法》
第33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所列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的含义和法律特征: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特定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以该财产或者以该财产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具有的法律特征:
1、抵押涉及三方当事人。抵押合同是设定抵押的方式,或者说抵押是通过抵押合同设定的。抵押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债务人和抵押人。抵押权人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2、抵押设定在特定的财产上。主要是不动产,在我国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也包括动产。
3、抵押物不移转占有。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并不取得抵押物的占有,而只是对其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抵押人因不丧失抵押物的占有而可以一如既往地对抵押物进行利用和控制,不因抵押权的设定而妨碍抵押物的使用价值。抵押的这种属性使得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各得其所和各得其便,成为最受欢迎的担保方式和担保之王。法律适应抵押不转移占有的需要而设定了登记等特殊的公示和公信制度。
4、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性。抵押的根本目的是将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其担保性体现在,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权
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在抵押关系中对抵押人所享有的权利。抵押权的核心是抵押权人就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1、抵押权是一种物权
抵押权是对抵押物在价值上的支配权,即可以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包括优先效力与物上请求权。优先效力,包括:(1)抵押权按照其成立时间的先后,决定其顺位。(2)优先债权。物上请求权,在物权内容的完全实现受到某种事由的妨碍时,物权人对于妨碍其地位的人,可以请求其除去妨碍,并请求其实施使用其物权内容能够完全实现的行为。如排除妨碍请求、停止侵害请求权等。担保法在对抵押的效力规定中,肯定了抵押权的物上请求效力,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行为,而在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2、抵押权是一种定限物权和担保物权
抵押权是一种限制特权,是与完全物权对称的。抵押权是由抵押人取得对抵押物的价值的支配权,该权利只是抵押人的所有权的一部分。
3、抵押权是一种从权利
抵押权具有附随性或者从属性,即属于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的成立以特定的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抵押权通常是与债权同时产生;抵押权在转移上的附随性,即债权转移,抵押权随之转移。再次,抵押权在消灭上的附随性,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4、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
在被担保的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抵押权人有权对全部抵押物行使权利。抵押物的分割或者转让,以及被担保债权的部分清偿、分割或者让与,不影响抵押权人对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5、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抵押物变换其形态时,抵押权追及到抵押物所转换成的交换价值或者替代物属性。
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消灭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