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未提供地质勘察资料,要求投标人充分考虑该风险因素进行报价,投标人有可能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价格竞标,依据合同法上的公平原则,从维护建筑市场公平公正出发,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裁判要旨:交发公司未提供地质勘察资料,却要求投标人充分考虑该风险因素,造成投标人在对工程地质无法作出准确判断的情况下投标,实际上使得投标人有可能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价格竞标,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以及第十条的规定。……考虑到建筑行业属于薄利行业,利润水平不高,如果支持交发公司审定的造价,由鑫宏鼎公司自行承担实际发生的工程量,鑫宏鼎公司在案涉工程中将可能无利甚至亏损。而鼓励发包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压价,可能迫使承包单位亦采取不正当手段减少开支,降低成本,导致建设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证。二审法院将案涉合同认定为格式合同虽有不当,但根据双方关于按实结算的约定,依据合同法上的公平原则,从维护建筑市场公平公正出发,对鑫宏鼎公司要求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结果正确。
案号:(2020)闽民申7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