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未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其享有的物权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已经确认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归第三人所有,虽然第三人未于民事判决生效后及时办理相应产权变更登记,出现房地产登记簿显示的权属状态与法院生效裁判确立的权属状态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但该情形并不影响其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被征收房屋享有不动产物权。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7)行政裁定最高法行申5914号(孙某等三人诉普陀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