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开发商处购房时,开发商应当明示那些事项?
房地产律师解析:(一)开发资质和营业执照;(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经批准销售的平面图、立面图;(三)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四)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五)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六)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和付款办法;(七)商品房预售的专用账户;(八)物业管理事项;(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开发商应当提供哪些文件以供买方查阅、复印或摘抄?
房地产律师解析:在新版《深圳市房地产卖买合同(预售)》中已约定,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查阅、复印、摘抄以下文件的便利:(一)卖方与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签订的深地合字( ) 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 号补充协议或者《房地产证》;(二)《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三)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分户平面图及房屋面积测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