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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不予核发《规划验收许可证》

日期:2012-04-26 来源: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佚名 阅读:1020次 [字体: ] 背景色:        

1.建设工程竣工后,是否必须取得《规划验收许可证》?

房地产律师解析: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筑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向原审批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核发《规划验收许可证》,不予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不得投入使用。

2.什么情况下不予核发《规划验收许可证》?

房地产律师解析:根据《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进行规划验收:(一)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包括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设备的容量)的;(二)未拆除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应拆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三)未拆除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未完成其配套工程的;(四)其他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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