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房地产纠纷典型案件裁判观点10则
1、执行法院对仲裁裁决未明确的执行标的通过委托评估方式进行确认违反了审执分离原则,当事人未就评估报告达成一致时,应当驳回执行申请。
案例索引:(2021)最高法执监512号民事裁定书,内蒙古万力房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执行案
2、以主体混同、人格混同、财产混同为由追加被执行人,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案例索引:(2022)最高法执监26号执行裁定书,威海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办事处西北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执行纠纷案
3、因市场变化产生而非基于合作双方积极行为形成的土地自然增值收益,合作开发合同解除时,应根据双方的违约过错及公平原则进行分配。
案例索引:(2021)最高法民终444号民事裁定书,南宁市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桂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4、合作开发项目的转让方应在收益范围内对项目的工程欠款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索引:(2022)最高法民再78号民事判决书,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宁夏华胜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二建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宁夏诺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5、纪检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的建议并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受理,工程造价是否存在虚假,需经法院实体审理查明。
案例索引:(2021)最高法民再366号民事裁定书,滨州建设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案
6、当事人诉前共同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意见,并不能视为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不能以此剥夺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权利。
案例索引:(2022)最高法民终747号民事裁定书,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与天水锻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案
7、代建协议即使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且实际投入使用的,委托方应承担拖欠工程价款造成的利息损失。
案例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7579号民事裁定书,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与淮南市泽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案
8、对未经审批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效力的评价,在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的效力认定规则按有效处理。
案例索引:(2022)最高法民申743号民事裁定书,新疆和田之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田伟、刘荣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9、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判断合同的性质是商品房买卖关系还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案例索引:(2022)最高法民申92号民事裁定书,安顺市钢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友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10、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在物权未发生公示变动的情形下,不构成让与担保,也不具有物权效力。
案例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7954号民事裁定书,上海东穗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与南充深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贾瀚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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