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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建设工程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日期:2023-08-1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张某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某房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裁判要旨】

对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应当结合当事人是否自筹资金、设备、材料、组织工人施工以及是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等“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施工的实际支配权”“其他相关资料”等因素综合审查确认。非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则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基本案情】

某房开公司系案涉项目发包人,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接案涉项目部分工程后,以某建筑工程公司XX项目部(甲方)名义与张某某(乙方)签订《劳务包干协议》,将诉争工程分包给张某某。《劳务包干协议》约定,“甲方将贵阳市某区XX小学二次结构及初装修工程发包给乙方承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采用乙方包施工、包辅助材料、包小机具(含耗材)、保质量、包工包自身收口范围内的清理工作(一次)、包二次转运、包成品保护、包管理费、包利润等一切费用的方式进行承包。”协议还对砌砖、内外墙抹灰、人工计时等项目单价进行了约定。同时,协议约定甲方委派项目经理李某某代表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并委托李某某为最终结算签字人,乙方委托张某某为结算签字人,结算书作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唯一有效依据。协议签订后,张某某按协议约定对所承接工程施工完毕。后因工程款纠纷,张某某起诉请求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请求发包人某房开公司在欠付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张某某工程款及利息,某房开公司在欠付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二审判决改判驳回张某某对某房开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对案涉工程并未自筹建设资金,亦未自行投入机械设备与购买施工材料,其仅为案涉工程提供一般劳务,并非对工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实际施工人。因此其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包干协议》实际上构成的系劳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案涉工程的发包人某房开公司主张权利。

【典型意义】

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权利系基于保护弱势地位的建筑工人根本权益而设,从而成为突破债的相对性法律原则之特殊例外。为避免该条解释被滥用导致法律原则遭到肆意破坏,应当严格限定实际施工人的范围。本案从是否实际投入“人、财、物”等三个建设工程中的关键要素以及是否对工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责任主体角度进行分析,阐释了实际施工人应当具备的构成要件,准确把握了实际施工人认定标准,为同类案件中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提供了规则指引和适用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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