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按我国“ 辞海”说法,是买卖双方介绍交易以获取佣金的中间商人。1995年10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经纪人管理办法》指出:“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一般的讲:经纪人系指为促成他人商品交易,在委托方和合同他方订立合同时充当订约居间人,为委托方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机会、条件,或者在隐名交易中代表委托方与合同方签定合同的经纪行为而获取佣金的依法设立的经纪组织和个人。
房地产经纪人是指收集、整理房地产信息、熟悉房地产市场行情,在房地产交易中为顾客提供居间、代理等服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房地产经纪人主要采取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撮合双方成交或接受客刻委托代理客户直接进行房地产交易等两种方式进行经纪活动。
房地产经纪人的特点:
(1)房地产交易双方的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交换关系。一般市场买卖双方的关系随着商品交换而结束,而房地产市场则由于其商品的固定性和耐用性,商品售出,也还要有管理和维修的问题,从而使交易双方关系具有相对稳定性。
(2)房地产交易中房地产价格的制定难度远远大于一般商品交换过程中商品价格的制定。
(3)房地产交易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各种法律法规。房地产的交易涉及到产权问题,稍有不慎,便容易发生经济纠纷。因此,房地产的交易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
(4)房地产交易赚钱多但风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