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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在车库经营水产店十几年,楼上业主以生活受到影响为由要求搬走,法院怎么判?

日期:2023-04-2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商家在车库经营水产店十几年,楼上业主以生活受到影响为由要求搬走,法院怎么判?

楼下的水产生意越做越大

楼上的苦恼也越积越多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不愿意了

这鱼是否还能卖下去?

不堪干扰,业主起诉要求楼下商家搬离

彭先生是某开放性小区的业主,该小区共有十几个车库,均被作为店面使用。

2007年,老高购买了彭先生楼下的两个车库,在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后,经营一家水产店至今。

彭先生家的卧室位于水产店的正上方,而水产店全年无休,十几年来从早到晚持续不断的噪音严重影响了他们一家的正常生活。

近年来,彭先生多次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他认为车库原规划用途并非商用,老高未经小区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就擅自将车库用作经营性用房。水产店由冻品仓库逐渐演变成生鲜养殖、生杀批发,店内存放着易燃易爆的氧气罐等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养鱼的废水也是直接倾倒在门口公共道路上和公共雨水管道中,卫生状况堪忧。

相关部门实地调查后要求老高进行整改,老高也做出了一定的整改,但彭先生对此并不满意。

老高认为,小区一楼车库均是作为店面使用,当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将车库用于开设店面,水产店经依法注册且依法经营,未因任何违法经营行为受到处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能用现有的法律规范来干预。并且水产店位于小区外围,排气通畅,同时也方便了小区居民的生活,彭先生也应尽到合理容忍义务。店内使用的氧气瓶也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且规范使用,不存在安全隐患。

双方协商不成后,彭先生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高将水产店搬离车库,并赔偿其维权损失。

法院:拆除水产设备恢复车库用途

法院审理认为,老高虽然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多年,属于行政登记许可范围,但不能改变其行为欠缺合法性的事实。按照原有规划用途,用于水产店使用的车库是住宅配套设施,并非“商业”或“经营性用房”。

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彭先生的房屋位于案涉车库楼上,所以彭先生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现彭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老高将车库用于经营水产店,要求拆除车库内的水产养殖设备并恢复为车库用途,以及赔偿维权损失,具有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该案宣判后,老高不服,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住改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住改商”即住宅改经营性用房,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住改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创业成本、活跃市场经济、方便社区生活,但经营行为可能会占用公共资源、增加物业管理成本、影响小区业主生活质量,引发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赋予有利害关系业主“一票否决权”,而非“多数否决”,有助于维护小区安全有序的状态,保障普通业主的生活质量。

但该条规定对业主“住改商”行为并未采取绝对禁止主义,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应选择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的商业类型,且在住宅商用之前,应征询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若发生纠纷,双方可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向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反映,或寻求相关职能部门帮助,如切实难以解决,可依法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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