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下放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初审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6-9
各区建设(房管)局:
为加大各区建设(房管)局(简称区局,下同)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区局属地监管职能,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现就下放物业服务企业国家三级资质管理初审权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请各区局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11年7月1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国家三级资质的初审权下放各区局(包括各开发区),实行市、区二级审批。物业服务企业国家三级资质的初审权包括新设立暂定国家三级企业资质初审、申请核定国家三级资质初审、申请国家三级资质续期初审和申请变更国家三级资质证书初审。
二、各区局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请的受理、扫描和初审工作。企业注册地与服务项目所在地不一致或企业服务项目跨几个城区的,企业注册地的区局初审时应通过房管系统OA征询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各区局意见,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区局应在收到征询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情况表》通过OA反馈,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三、各区局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企业资质的申请,需校验原件的,应在收取的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校验无误章”,并加盖收件人私章。各区局应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受理、收件扫描、信息录入、征求相关区局意见、资料初审和上报市局等工作。
四、经初审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区局将纸质资料报送市局,并同时完成审批流程的网上流转。市局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经初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区局直接退回申请企业;经市局复审不合格的,退回区局,由区局负责向企业退回并作出解释。市局复审合格的,由市局负责企业资质证书制证工作,直接通知申请企业至市局领取证书。
五、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初审权下放区局后,日常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纠纷矛盾协调、投诉处理、行政处罚等监管工作以及由此引起的行政诉讼工作等均由区局具体负责。其中对于纠纷矛盾处理,企业注册地与发生矛盾纠纷的服务项目所在地不一致的,以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区局为主负责处理,企业注册地的区局积极配合共同参与协调处理;对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工作,以企业注册地区局为主负责处理和应诉答辩。
六、各区局要在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中严格依法行政,建立完善物业服务管理纠纷矛盾、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管理程序、调处程序、处罚程序、以及应诉程序等,建立健全物业企业诚信档案制度,加大对违规物业企业的处罚力度。要在企业资质受理和初审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办事承诺制,做好资料保管工作及受理情况记录,并建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提前告知制度,做好物业企业管理服务。
市局对区局的企业资质初审情况和日常物业服务管理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纳入市局对区局的行风效能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