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处理经济适用住房试点工作选房、签约阶段有关问题的通知。与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确认保留准购证明,轮候序号排列在参加本期选房活动、但因供应房源的房型套数有限原因未选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户的轮候序号之后;如在下期房源供应的选房活动中仍未选购住房的,5年内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新市镇是指郊区除新城以外,依托郊区各乡、镇历史基础和发展优势,在郊区一定区域范围内承载公共配套、社会服务等各项功能的集中城市化地区及其所服务的农村地区,其范围由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确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自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9〕107号)实施之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止,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为其职工缴存此期间应当由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不缴存此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加快制订实施细则。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实施细则,于2010年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各地已经出台的政策性租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农民工公寓(集体宿舍)等政策,统一按建保〔2010〕87号文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调整。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房地产调控政策及成效、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及进度,客观、正面报道当前房地产市场状况,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营造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对法律责任进一步作了明确、细化。对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高效便民的原则,在坚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政策性住房面积”、网上挂牌、用地预申请、一次竞价、综合评标等多种交易形式,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改进和完善招拍挂制度内容,进一步发挥招拍挂制度在深化土地要素市场改革、加强土地出让领域反腐倡廉建设和调控房地产市场中的积极作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备案管理的通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加强对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以及对房地产市场风险的防范,抑制投机性投资。对境外资本在境内设立房地产企业,不得通过购买、出售境内已建/在建房地产物业进行套利。商务部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外汇局等有关部门对此类项目备案材料严格审查。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代表参加,共同协商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