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管理的通知。加强对经纪机构和人员的动态管理,切实通过专项调查、重点抽查等多种形式掌握全行业基本信息,构建行业发展基础数据库动态监控体系和机制。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或注销等情况,应及时到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信用信息变更或注销手续。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开发监管八项措施的通知。市人民政府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措施,深刻领会本通知精神。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划、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坚持以规划为引导,强化土地监管。违反本通知要求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对承建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建筑的施工企业,由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为违法开发建设的违法建筑销售提供服务或者便利的法律服务机构、公证机构、商业银行等,由司法行政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依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从)业人员要依法合规经营,不得采取雇人排队、炒卖房号等方式扰乱正常销售秩序,不得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手内部认购、加价倒卖,不得发布不实信息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各区(县)房管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加强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依法处理。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通知。保险资金投资境外不动产,按照《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保险资金投资境内和境外的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比例合并计算。
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交接义务、不按规定交接、擅自停止物业服务、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强行接管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和物业服务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政府投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坚持“项目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政府投资(含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政府性资产移交、划转管理办法。
上海市关于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市、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政府投资或政府参与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各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以及弥补租赁补贴支出等。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规划、计划、资格审核、评分、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