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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专栏简介

农村房屋

  • 行政机关针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依据《城乡规划法》实施强拆行为要遵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
    日期:2023-12-08 点击:8次

    行政机关针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依据《城乡规划法》实施强拆行为要遵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

  • 村委会出具自认拆除房屋的情况说明能否认定其为强制拆除主体?
    日期:2023-11-30 点击:3次

    村委会出具自认拆除房屋的情况说明能否认定其为强制拆除主体?区政府认可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系其设立的机构,并承认XX村整村拆迁后土地性质将从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改造补偿资金亦来源于后期的土地出让金。XX村整村拆迁改造工作并非系XX村民委员会在保持土地性质不变的情形下,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商定改造方案后自发组织实施,而系由区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具体领导、组织、审定下实施。XX村民委员会作出情况说明,自认拆除当事人的房屋,应认定为受区政府委托实施的拆除行为。

  •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
    日期:2023-11-28 点击:6次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

  •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无效后应按责任比例分配信赖利益损失
    日期:2023-11-26 点击:29次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无效后应按责任比例分配信赖利益损失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论是蔺某玉还是董某宝、董某金、董某富,在缔约时均应明知农村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因此,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负有责任,同时结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基本原则,应认定董某宝、董某金、董某富承担主要责任,蔺某玉承担次要责任。

  • 明知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又主张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日期:2023-11-25 点击:13次

    明知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又主张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裴某与被告王某于1999年12月23日签订的卖房协议已经法院确认无效。关于合同无效的过错问题,裴某在交易过程中应当知道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禁止流转范围,后其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裴某应当承担对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耍责任。

  • 农民修建二层及二层以上住宅承包给他人修建,是否属于自建?
    日期:2023-11-22 点击:28次

    农民修建二层及二层以上住宅承包给他人修建,是否属于自建?民修建二层以上住宅,有一定的技术要求和图纸设计,为了确保安全和质量,由具有一定资质和能力的建筑方修建,应当适用《建筑法》的规定,不应认定为自建低层建筑。

  • 当事人能否以邻居建设违法建筑为由,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拆毁邻居修建的建筑物
    日期:2023-11-22 点击:12次

    当事人能否以邻居建设违法建筑为由,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拆毁邻居修建的建筑物本案中,第三人马洪军修建院墙的行为影响了上诉人李俊霞的正常通行,但没有侵害的紧迫性和人身、财产的重大损害不可逆转性,并未达到需要上诉人李俊霞采取自力救济的紧迫程度,上诉人李俊霞可以采取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提起排除妨碍民事诉讼等救济途径,上诉人李俊霞采取直接推倒案涉院墙的行为于法无据。第三人马洪军系在其老宅基原址上翻建房屋并办理了部分建设手续,其所建院墙亦未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李俊霞所称推倒院墙的自助行为显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阳信县公安局翟王派出所以李俊霞的行为没有违法事实为由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显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模板)
    日期:2023-11-15 点击:52次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模板)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后,该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益归乙方所有,包括但不仅限于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如甲方得到该上述补偿款后应当将该款项全部给付乙方,如甲方无故拖延或拒绝给付乙方。除全部给付补偿款外,须向乙方支付X元的违约金。

  • 关于农村安置房在司法裁判中的性质认定及分割路径
    日期:2023-09-08 点击:5次

    关于农村安置房在司法裁判中的性质认定及分割路径在涉及农村安置房分割的家事案件中,无论安置房以家庭共有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的形式存在,每人应分得的安置房权益均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及原因、能否确定安置房的现价值、是否存在抵扣等具体案情,妥善处理农村安置房的分割问题。

  • 农民自建建筑物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日期:2023-08-22 点击:14次

    农民自建建筑物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是否影响合同效力?农民自建三层(含三层)以上的住宅或者自建非住宅建筑的,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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