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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的行政处罚的罚款由谁承担行政机关对景观绿化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均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实施的惩戒,应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担责,不能进行责任转移,否则无法实现行政处罚的治理和教育目的。
工程施工造成侧翻致损,施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房屋建设工程都有被围栏围起来的施工区域,群众一般不会,也无法进入施工区域,施工的公共危险性较低。但道路、桥梁、水电等市政工程的施工区域,与群众生产、生活区域存在重叠,如不加以警示,群众很容易就会误入施工区域,出现安全风险。市政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民法典》规定,及时设置警示标识并严格采取安全措施,否则将对群众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总包人与发包人尚未结算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向发包人行使权利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价款,该规定是从实质公平的角度出发,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后,发包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连环债务相应消灭,且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以其欠付的建设工程价款为限。总包人与发包人未进行工程款结算,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以及欠付的工程款数额不确定。此种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不具备向发包人行使权利的条件。
通过内部承包借用资质(挂靠)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建工解释第43条的规定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该如何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关于工期延误索赔、费用调差的15个参考案例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涨价损失,承包人提交的材料涨价损失清单系单方制作,采样时间和计算依据不详,发包人不予认可。且工程延期的责任不能仅归咎于发包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赔偿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涨价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保障对象不及于包工头及配偶承办该案的海门法院副院长陈冲认为,三十六条规定的清偿责任,应理解为是在包工头责任基础上的连带清偿责任,在包工头为原告配偶的情况下,无追加包工头为共同被告的必要,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的保障对象不及于包工头及配偶。
工程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如何向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的工程承包人及其关联公司追索工程款
合同无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已交付使用的,施工人能否获得折价补偿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为前提
建成的房屋已办理网签,承包人是否仍有权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而消灭,如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承包人仍有权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