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案例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执行规范化建设,推动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从全省范围撷选了一批在执行理念、执行标准、异议类别等方面具有规范意义的执行异议、复议案例,经执行局专业法官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开发布,以引导、规范各方主体正当行使权利,并供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中参考。
无证据证明父母通过为子女购房恶意逃避债务时登记权利人可以排除执行不动产登记薄是确定权利主体的根据,仅在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登记薄记载错误的情况下可以推翻登记薄记载事项。由此,根据案涉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事实,可以推定其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主体,尽管其购房时不具相应能力支付数额巨大的购房款,也不足以否定其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主体的判定。同时,父母代子女支付购房款项时相关债权债务并未发生,并无证据证明其系通过为子女购房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故子女可诉请排除执行。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并登记为子女所有的房屋能否因父母债务而被强制执行案涉房屋一直由王永权、姚明春夫妻用于经营,明显超出王雲轩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原判决综合分析房屋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王永权对贺明珠负债情况及购房款的支付,认定案涉房屋应为王永权、姚明春、王雲轩的家庭共有财产并无不妥,王雲轩要求排除执行无法支持。
房屋买受人购买的无预售许可证的违法建筑,是否可以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中,被拆迁人安置房优先权、买受人期待物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债权人抵押权,四权并存时应如何保护被拆迁人对拆迁还建房产享有的优先权优先于买受人的期待物权,买受人的期待物权优先于工程承包人对工程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而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又优先于债权人对不动产享有的抵押权。所以,上述四种权利的顺位应是:被拆迁人对拆迁安置房产的优先权>买受人的期待物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债权人的抵押权。
最高法院:仅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尽合理审慎义务,不能排除强制执行(20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规定,不能排除申请执行人华融资产公司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
法院在执行中并不否定租赁权,承租人只是对腾房行为有异议的,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应通过执行复议程序处理
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的房屋是否可以排除执行,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其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其就案涉项目房屋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所涉普通债权得到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本案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故本案施工方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可排除该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最高法5则案例:离婚约定房屋归一方但未过户能否排除法院执行一般来说,夫妻离婚时,协议将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该房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完成为生效要件,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一方仅可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对方主张履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契约义务。当该房屋因为其它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被查封时,当事人无法以离婚协议约定归属自己来对抗法院的执行。
欠付工程款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所有,不得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实际施工人对承包人的债权,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应当依照各自的合同来确定,不能混为一谈,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债权更不能直接归属于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作为实际施行人的到期债权执行。司法实践中,还发现建设工程施工行业中有滥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对于何种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应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