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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纠纷之违约定金与解约定金的区别

日期:2012-04-09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阅读:499次 [字体: ] 背景色:        

2005年4月,曹某(卖方)、王某(买方)、中介公司(居间方)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曹某将自己所有的某房屋以30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合同约定:房屋价款300万元。王某先交纳购房定金10万元,待房屋买卖过户时,该定金可抵做房款的一部分。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费由买卖双方各自支付。双方签订协议后,王某所交纳的购房定金10万元中的50%交与曹某,剩余50u/o暂存放于中介公司。若曹某违约,则必须向王某双倍返还定金,具体由中介公司直接返还已交付的10万元并代曹某赔偿王某10万元,中介公司有权就该款向曹某追偿,并由曹某支付中介公司的代理费。如王某不购买上述房屋则视为违约,王某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所交定金全部归曹某所有,并支付中介公司的代理费2万元。

合同签订后,王某向中介公司交纳定金10万元,中介公司随后将其中5万元定金交与曹某。但后来曹某拒绝将房屋过户给王某。

王某认为,其已经支付了10万元定金,曹某无故拒不履行合同,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曹某向我交付房屋;2。中介公司协助办理相关房屋过户手续;3.曹某与中介公司共同双倍返还我定金20万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曹某与中介公司承担。

曹某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我可以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所以我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王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我主张认定合同无效,退还定金,但不是双倍返还定金。故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王某、曹某、中介公司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王某交付位于XX的房屋一套,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中介公司协助王某、曹某办理相关房屋过户手续;王某在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同时,向曹某一次性结清房款三百万元。三、曹某与中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给付王某定金款二十万元。

法官说法

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三方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完毕后该合同即成立。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其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违约一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王某主张的要求曹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交付位于Xx的房屋、中介公司协助办理相关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对于定金部分,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曹某如果违约,则必须向王某双倍返还定金,具体由中介公司返还10万元并代曹某赔偿王某10万元,中介公司有权就该款向曹某追偿。曹某作为卖方及违约方应按照合同约定适用定金罚则,中介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负有直接向王某双倍返还定金的义务,享有向曹某追偿以及获得代理费的权利。所以,对于王某主张的要求曹某、中介公司共同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违约定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债权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解约定金,是指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解约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付出定金罚则为代价来解除合同,违约方拥有一种解除合同的权利。两者具有不同的目的。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定金的表述是:若曹某(卖方)违约,则必须向王某双倍返还定金,具体由中介公司返还10万元并代曹某赔偿王某10万元,中介公司有权就该款向曹某追偿。若王某不购买上述房屋则视为王某违约,王某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等。该约定系对各方履行合同中违约行为的约定,而非以丧失定金为代价对解除合同的补偿。所以,上述关于定金的约定系违约定金的性质而非解约定金的性质,系对各方履行合同的担保。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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