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逾期办证纠纷,首先,应明确开发商的办证义务是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主合同义务,并非附随义务。其次,从房管部门登记办证的流程看,转移房屋所有权需要买卖双方相互协助和配合,其中开发商所负有的是“协助办证”或“协助办理登记”义务,具体包括:办备测绘、权属登记等必要法律文件;披露上述信息及应要求提供上述文件;依约定协助购房人递交办证资料、代缴费用等。未能及时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办证迟延,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的逾期办证,应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①
①蔡培娟:《黄葳诉广州番禺奥林匹克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