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李某与王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将一居室以6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并约定2009年7月份交房时付清余款。但是后来王某突然反悔不买了。李某可以要求法院判令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吗?买受人能无理由退房吗?
律师说法
房子是一个大宗商品,买受人心态波动性大,后悔概率高,不满意就要求退房。根据买卖关系进程中所处的阶段不同,违约一方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定金交付后但未签订买卖合同阶段,买方这时候是可以无理由退房的,只要承担定金的损失;但是如果卖方存在违约,则需要双倍返还定金。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房款后,这个阶段一般无法定情形可以视为买卖关系成立,除一方有根本违约的情形可解除、撤销买卖合同外,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违约责任。当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这个阶段物权已经转移,即房子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没有法定情形下是不可能再退房子的。
本案中,两人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李某可以要求王某继续履行。一方中途反悔属于违约行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相关法规
《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