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毗邻城市交通干线,受超标噪声污染,购房人不能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在交通干线已经客观存在,且开发商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购房人诉称的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并非由于出卖人违约行为所致。其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张,不符合《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支持。
《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8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