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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

抵押权人可就抵押房产拆迁补偿金行使优先受偿权

日期:2016-02-20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386次 [字体: ] 背景色:        

抵押权人可就抵押房产拆迁补偿金行使优先受偿权

——抵押物的代位物补偿金已被与抵押人存在代表关系的共同经营体领取的,抵押权人应向实际领取人主张优先受偿。

标签:抵押|物上代位|不良资产|优先受偿权

案情简介:2003年,农业公司向银行借款2110万元,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作为抵押。2007年,因拆迁,案涉房屋及土地补偿款由与农业公司存在代表关系的共同经营体的食品公司领取。受让银行不良债权的资产公司起诉农业公司和食品公司要求偿还欠款,否则,应以抵押物因灭失所得的拆迁补偿金优先受偿。

法院认为:①本案资产公司受让债权,依法取得抵押权。因农业公司享有土地使用权项下土地被征收,地上房屋被拆迁,拆迁补偿金即成为抵押物的代位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第1款关于“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规定,资产公司可就该抵押物的拆迁补偿金行使优先受偿权。②因该项补偿金已支付给抵押人,且其中绝大部分补偿金已被抵押人转移,从而失去了行使担保物权所必须的财产的特定性,抵押权人对拆迁补偿金行使优先受偿权,客观上已无实现可能。③因本案抵押物的代位物补偿金已被与抵押人存在代表关系的共同经营体食品公司领取,故资产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基于抵押物的代位物拆迁补偿上的请求权,有权向食品公司主张优先受偿。食品公司领取补偿金后又将其大部分转移,对资产公司抵押权和债权的无法实现,负有重大过错,故食品公司应对农业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第1款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的代位物补偿金已被与抵押人存在代表关系的共同经营体领取的,抵押权人有权向实际领取人主张优先受偿。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某资产公司与某城建集团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代位物优先受偿权之行使及拆迁部门民事责任之免除——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雅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哈尔滨大地农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件》(叶小青,最高院民二庭;隋汶兵,某证券公司经理),载《民商事审判指导·民商审判案例分析》(200902/1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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