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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房屋抵押登记简版合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6-01-25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阅读:298次 [字体: ] 背景色: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房屋抵押登记简版合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5〕13号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简化抵押登记程序,方便当事人办理登记业务,提高房屋抵押登记工作效率,我委制订了供房屋登记专用的抵押登记简版合同。抵押当事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使用抵押登记简版合同。现将抵押登记简版合同的使用及担保公司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推行统一的房屋登记专用的抵押登记简版合同(以下简称简版合同)。简版合同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房屋抵押登记业务,分为以下三种:

(一)《主债权及房屋抵押合同(房屋登记专用)》(见附件1)

(二)《主债权及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屋登记专用)》(见附件2)

(三)《抵押合同解除/终止协议(房屋登记专用)》(见附件3)

二、抵押当事人申请一般抵押权登记、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以及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时,提交房屋登记专用的《主债权及房屋抵押合同(房屋登记专用)》或《主债权及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屋登记专用)》的,可不再提交借款、抵押、担保等合同。

三、抵押当事人申请上述登记业务的注销登记时,提交《抵押合同解除/终止协议(房屋登记专用)》的,可作为担保的主债权已消灭的证明或抵押权已实现的证明使用。

四、自2015年3月1日起,不再使用《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抵押登记专用)》、《房屋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抵押登记专用)》、《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典当专用)》以及《房屋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典当专用)》。金融机构、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典当企业此前已按上述文本签订的合同,仍可继续办理登记业务。

五、担保公司可以事先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到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备案,登记部门按照《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京建法〔2014〕10号)中有关当事人身份证明的要求进行审核。已备案的公司,在以上证照年检周期内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可不再提交上述文件。

附件:1.《主债权及房屋抵押合同(房屋登记专用)》

2.《主债权及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屋登记专用)》

3.《抵押合同解除/终止协议(房屋登记专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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