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房屋后交房不能 无证开发商承担法律责任
12月3日,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最终法庭判决被告清风开发公司返还原告张乔购房款37800元及利息。
2010年11月15日,原告张乔经其叔叔介绍,与被告清风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蕊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开发的位于襄城县迎春路上的清风小区一号楼2层西户住房一套预售给原告,建筑面积123.38平方米,总价款157000元,由于原告叔叔与被告是同学关系,故自签合同之日起到2011年7月12日原告共给付被告房款及天然气开口费共计62800元。但到2011年8月1日约定的交房日到来时,被告开发的房屋不能交工,后来干脆停工,经打听得知被告无任何开发手续,加上无资金,导致原告所购置的房屋变成了“烂尾楼”。原告遂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被告方负责人也口头同意,通过中间人之手两次退回25000元后,下欠37800元,被告方以无钱为由拒绝退款。为此,原告于2012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购房款37800元,并支付2011年8月1日至今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法院另查明,被告开发的清风小区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襄城县法院审理认为,合同应当履行。本案中被告因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与原告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且至原告起诉前被告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37800元及利息,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