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公房的继承问题应该怎么处理?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存在很多已购公房,基于已购公房的特殊性质,在继承人之间更容易产生纠纷。那么,已购公房的继承问题到底应该怎么处理呢?看看下面的案例或许您会有更深的了解。
李先生的父母原有一套公寓住房,系早年父亲单位所分,1993年父亲去世,2000年前后单位“房改”母亲以其夫妇二人的工龄,按照房改成本价购买了该套公寓房,房产证取得后登记在母亲的名下。2008年母亲查出身患肺癌,考虑到自己将不久于人世,为避免子女在自己百年后产生纠纷就立了一份遗嘱。
遗嘱主要内容如下:“我去世后,我的房子由我的儿子继承所有,包括女儿李晓玲在内的其他人不得争抢。同时,房子由儿子一个人继承,与她媳妇无关。”2012年8月李先生的母亲因病医治无效去世。
李先生在办理完母亲的丧事后,在整理母亲遗物时发现了上述遗嘱。于是李先生找到了其妹李晓玲,想按照遗嘱内容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并希望妹妹能够配合。妹妹李晓玲看到这份遗嘱后,首先是怀疑该遗嘱的真实性,因为这个遗嘱是母亲的自书遗嘱,她认为母亲没有那么强的法律意识,没有法律专业人士协助是不应该订立这样的文件的。第二,妹妹李晓玲认为,房屋是父亲单位的房改房,购房用了父亲的工龄,这个房屋应当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母亲无权单独处分全部房屋。
在双方争执不下之际,李先生求助了房产律师团队。
房产律师告诉李先生,本案公寓房虽然系父亲单位所分,但是在购买产权之前父亲已经去世,系母亲支付购房款并购买了此套公寓房,因此,该房屋属于母亲的个人财产。至于父亲的工龄,按照法律规定只能算作是对在世母亲的一种优惠。
依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对其名下的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据此,李先生的母亲有权利就其名下的这套公寓房通过遗嘱形式作出处分。
李先生的母亲所立遗嘱属于自书遗嘱,对于自书遗嘱法律规定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房产律师经审查认为,该遗嘱在符合上述要件,遗嘱成立。于是告知李先生可以依法继承房产,可以根据律师的分析对妹妹先做一下工作。如果能不通过诉讼就把事情解决掉则不伤和气,也可避免双方的诉累。
但是,妹妹李晓玲坚持己见,不配合李先生。
最终,房产律师代理李先生将妹妹李晓玲诉到了法院。法院经审理也认为,房屋系母亲的个人财产,母亲的遗嘱符合法定要件。最终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