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记者刘纯 【来源】滨海时报
朋友间发生借款时,常常以房产作为抵押,需要注意的是房产抵押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才能真正防范借贷风险。
案例一
房屋已被查封 竟然另卖朋友
2012年4月8日,袁某与萧某经协商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袁某向萧某提供借款10万元整,期限为2个月,即2012年4月8日至2012年6月7日,萧某按月向袁某偿还借款。
2012年7月23日,袁某和萧某签订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约定由袁某购买萧某所有的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款为50万元。双方同意将10万元借款自动转为袁某购买萧某商品房的购房款,袁某在此基础上再支付萧某5万元,剩余购房款待各项房屋权证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购房合同》同时约定,萧某应保证对交易房屋享有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确保此次交易的真实性。然而袁某在办理交易房屋权证过户手续时获知,交易房屋已经被区法院查封。袁某认为萧某在此次房屋交易活动中存在欺诈,隐瞒了房屋被查封这一事实,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二人签订的《购房合同》,萧某向其返还购房款1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评析:
涉案房屋在萧某和袁某签订《购房合同》前,已经被某区法院查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房产不得转让。萧某在与袁某签订《购房合同》时,隐瞒涉案房屋已被查封这一事实,未告知袁某涉案房屋权利存有瑕疵,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且萧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袁某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知晓涉案房屋被查封的事实,萧某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受害一方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害方,过错方还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此,法院认定袁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案例二
为朋友作担保 抵押房屋要登记
李先生与赵某是好朋友,前不久赵某向王某借款40万元,李先生作为担保人。赵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李先生、赵某、王某三方签订了书面协议。
李先生得知赵某四处欠债,尚无还款能力,他担心赵某会赖账不还。李先生说,“毕竟他还有套房子,就怕他会把房子卖了”,李先生咨询律师作为担保人、债权人该怎样防范风险呢?
评析:
如何通过抵押防范风险呢?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一定要谨慎对待房产抵押,根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物权法》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