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协议约定房屋由本公司独家出售 ,房主却在委托期内另行通过其他中介卖房,北京安信瑞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此将秦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双倍返还房屋出售居间保证金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9600元。朝阳法院昨日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据原告公司诉称,去年12月22日,秦女士与公司签订《房屋出售居间协议》,独家委托公司出售其位于通州区颐瑞东里的一套房屋,委托期限自去年12月24日至今年2月23日止。秦女士为此缴纳居间保证金500元。协议签订后,秦女士却在今年1月16日,通过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将该房屋出售。根据居间协议约定,选择独家居间服务方式的,私下成交或委托他人居间代理出售该房屋,需按拟出售价格的2%支付违约金,该房屋的拟出售价是148万元。秦女士单方违反协议,并在独家委托期限内通过其他机构完成交易,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应双倍返还房屋出售居间保证金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9600元。
昨天下午,秦女士及其代理律师均未到庭。在第一次庭审中,被告方曾表示,双方协议中关于选择独家居间服务违约情形的约定应为无效,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高于其实际损失。
对此,原告中介公司在法庭上说,公司曾口头告知被告有独家和非独家两种代理方式,对方自愿选择了独家代理,不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既然是独家代理,被告就不能再另寻其他居间方。公司也会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而非独家则不需要支付保证金。
昨天,法院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