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人们越来越重视高品质的居住条件,在购买住宅时,不再仅仅要求能遮风挡雨,而是更加注重配套设施和舒适安静的周边环境。然而我国城市有不少住宅小区,环境噪声污染日渐成为城市住宅小区业主投诉的主要热点,集中反映在对小区配电房的投诉。近日,从化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宗纠纷,但法院驳回了业主退房的诉求。
新房在配电房上要求解约
2013年2月,丘某夫妇到某楼盘看楼。开发商的销售人员热情地推销着该小区101号房,并带丘某夫妇看了房间室内部分及屋外周边环境。丘某夫妇表示中意,并当即签订认购书,其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清全部房款。2013年4月,丘某夫妇再次来查看房屋装修情况及地下停车车库情况时,发现负一层有四个变压配电房,均建在主卧房正下方。
丘某夫妇认为,开发商在销售时没有主动告知配电房在该商品房正下方,存在隐瞒和欺诈,向开发商提出退房遭拒,为此,于2013年5月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撤销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退还房款73万余元及利息。
合同已明示买方注意事项
从化法院经审理查明,丘某夫妇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封面后附有一份说明,其中第3点声明,签订本合同前,乙方(买方)应对商品房项目的规划充分了解,可登录某网站查询;甲方(卖方)应向乙方(买方)出示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规划公示图及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公示图等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在该说明部分第8点:“合同说明部分,乙方(买方)确认已经阅读,并签名。
法院判决驳回退房诉请
从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的说明,开发商已经特别提示买方应对商品房项目的规划充分了解,并可通过规划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规划公示图。开发商在本案诉讼中已经提交了竣工图,证明变电房的设置符合规划部门的要求。
法院认为,开发商已经通过特别说明的方式提示购房人应注意的购房义务,现业主以开发商未特别明示其所购买的房屋下方为变电房构成欺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变电房作为小区必要的公共配套设施,其设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本案中,业主没有证据证实变电房中设备的运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产生的电辐射、噪音超标影响到业主的居住,也未申请法院就变电房中设备的有关技术指标进行相关的鉴定。
因此,丘某夫妇主张变电房对其居住造成影响依据不足,一审判决驳回了丘某夫妇的诉请。丘某夫妇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不能凭主观认定生活受影响
法官表示,配电房是住宅区必不可少的公共配套设施,居民因担心配电房带来伤害,都不愿与其为邻,可以理解。我国输变电设施的频率为50赫兹,一般情况下(3米以外),并不能形成有效的电磁辐射,一般不会导致人头晕等不适之症,而配电房产生的噪音,只要不超过《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Ⅰ类标准,即为合法。
购房者对噪音影响居住依法负举证责任,例如有必要申请噪音司法鉴定等,否则仅凭自主观感受一己说法,法院无从认定噪音超出国家标准,因而无法支持购房者的维权主张。作为购房者,购买住宅是家庭的重大决策,对噪音比较敏感者,在购房时一定要全面了解清楚住宅小区的规划文件,全方位进行实地考查,尤其留意配电房的具体位置,谨慎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