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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房产中介诚信为本 隐瞒实情自食恶果

日期:2015-10-30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胡勇 阅读:220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民法理论上,中介服务合同又称为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房屋买卖中介公司,就是专门从事房屋买卖居间服务的中介公司。

无论何种中介服务公司,都应当把诚实信用作为立身之本、发展之源。然而,目前我国中介服务市场欺诈委托人的现象却屡见不鲜,其中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更是广受诟病。在本期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房屋买卖中介服务人员为了赚取中介费用和其他不当利益,不惜采取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委托人产生误解、掉入陷阱。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期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张丁接受了房屋中介公司向他介绍的房屋并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了8000元的佣金报酬,张丁就是这起案件的委托人。而房屋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对委托人张丁不仅收取了佣金报酬,又隐瞒委托人卖房方的售房实情,多收取委托人两万元房款,所以居间人对委托人在买房价格上存在一定的隐瞒欺骗,对多收取的委托人两万元房款无理无据,应当退还。同时因居间人房屋中介公司在这起居间合同中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不得要求委托人张丁支付报酬。

中介服务者为了一时利益而欺诈委托人无异于饮鸩止渴、自取灭亡。因此,希望中介服务者牢固树立诚信为本的观念,在为委托人提供诚信的服务中实现互利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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