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无权出卖房屋的王某,将限价商品房出售给刘某。后因该房屋为国家政策限制出售房屋,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故买房人刘某要求王某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近日,通州法院判决王某返还刘某30万元购房款及期间的利息损失,另给付刘某经济损失30万元。
卖房人王某因拆迁安置补偿获得了一处限价商品房源,经朋友介绍,王某以每平方米8000元的价格将该房源出售给刘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后,刘某给付了王某部分购房款30万元。三年后,因房价上涨,王某反悔,拒绝出售房屋。因涉案房屋为国家政策限制出售房屋,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刘某要求王某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经过司法评估,该房屋增值部分已经超过其原房屋价值。法院考虑到王某作为出卖人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无权出卖该房屋,故其应赔偿刘某作为买受人信赖利益损失,对于王某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考虑出卖人因房屋升值的因素,综合确定刘某的房屋增值部分损失。此外,诉争房屋性质系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满5年后是可以转让的,王某如果想履行协议是可行的,可见王某作为出卖人过错程度明显大于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