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未成功放贷,购房者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回首付款,被法院支持
案情:
2007年11月,徐某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徐某以230万元的总价购买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本合同签订之日后15日内支付房款的30%计69万,余款由买受人通过向银行申请商业按揭贷款的方式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60日内向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签署后20日内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向贷款银行提供全部办理贷款手续所需的相关材料并签署按揭贷款文件。合同签订后,徐某按时支付了首付款69万元,但是在办理按揭贷款时,由于国家宏观调控等原因银行没有放贷,徐某未能按时支付其余购房款。徐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变更付款方式,但开发商一直没有理会,为此,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返还购房款。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最后,法院最后判决支持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中,银行不能放贷的原因系国家政策变化,而不是因为徐某的原因(如资信情况等)导致贷款不能发放,因此,对于该情形徐某是无法预料到的,因此其并不存在过错,同时该合同的继续履行已不可能,因此,法院作出如此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