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底商楼顶私建房 起诉拆除获支持
作者:苏振
一年前,住在二楼的郑女士借助一楼底商楼顶私自搭建出20余平米的封闭房屋。在城管部门责令拆除未果的情况下,住在三楼的邻居王女士起诉要求其拆除违建房屋获得支持。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审结了这起物权保护纠纷案。
2014年5月,家住二楼的郑女士为了防止雨水倒灌房间,在其房屋东侧一楼底商楼顶上搭建了高度为2.2米、总面积为20余平方米的封闭房屋。家住三楼的邻居王女士认为,郑女士新建的房屋距顶其阳台仅0.75米,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楼房外墙结构,而且小偷可以很容易借助这个建筑进入自家屋内,影响居住安全。同时,郑女士修建该房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而且当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也责令郑女士自行拆除该房屋,但房屋一直未被拆除。为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王女士将郑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拆除构筑物。
郑女士辩称,由于底商屋顶比其室内地面高40公分,雨水经常倒灌房间。虽然经过物业委员会同意其做了一个瓷砖硬保护,但倒灌问题没有解决,所以才在阳台外借助底商楼顶建造封闭房屋。这样的改造是对原来建筑设计缺陷的完善,故不同意拆除房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郑女士私自搭建房屋影响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因此判决郑女士拆除涉案房屋。一审判决后,郑女士不服,认为其房屋不会对王女士形成任何形式的侵害,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郑女士搭建房屋没有经过相关合法手续审批,而且被相关部门出责令拆除,因此郑女士私自搭建房屋违反了相关规定。虽然郑女士搭建房屋是为了防止雨水倒灌,但其搭建的房屋面积足有20余平米,既占用了楼房的公共区域,也改变了涉案楼房的整体外观。同时,由于郑女士的房屋与王女士房屋相邻,其在阳台外搭建的房屋也会对王女士房屋的墙体外观、结构以及居住安全造成一定影响。因此,王女士请求郑女士将构筑物拆除、恢复原状的主张,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最终,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了郑女士的上诉,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