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产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所有权的主体是房屋所有人,客体是房屋,其内容是房屋所有人对其房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和其他财产所有权一样,是由一定的社会所有制形式决定并由统治阶级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加以制定或认可的。
按照房屋产权主体的不同,可将房屋产权分为以下三种。
一是国家所有的房屋产权。国家所有的房屋产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房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国家目前仍是房屋产权最主要的拥有者。
二是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依法对其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三是公民个人所有的房屋产权。公民个人所有的房屋产权是指公民个人依法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这些规定都表明,国家允许公民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