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姐于2006年贷款买了一套房子,由于银行的贷款利息持续上涨,杨小姐感到了还款的压力,于是将自己的一套旧房出售后去银行办理提前还款。当她去银行办理相关的还手续时,银行的答复却是贷款未满一年,不能办理提前还款,否则将以违约追究其责任。杨小姐很疑惑:难道提前还款还违约?
通过贷款买房是很多人都会选择的买房方式,但由于银行较高的贷款利息,购房者一般都会尽量提前还款,以减少贷款利息。借款人的这种做法,在银行看来未必是件好事。作为银行,在为购房者办理房贷时付出了一定的人力成本,如果购房者在一年之内提出提前还贷的申请,无疑会打乱银行的正常计划,而且也会减少银行的利息收人。因此银行会以违约为由尽量阻止借款人提前还贷,但是借款人却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违约。那么究竟如何定位借款人的提前还贷行为呢?
根据《贷款通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贷款归还: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期还本付息。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如果借款人想要提前还款的,应当与贷款人协商。本案中,杨小姐要想提前还款,应该与银行协商。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提前还款是一种单方违约行为。一般来说,当购房人与银行依法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后,自合同成立时即已生效,双方应按规定履行,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款,则是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如果杨小姐要提前还贷,银行要求她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