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款计算方法:以最终结算价为准;工程为包工包料,依据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2001年版)及配套使用的《陕西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园林工程及装饰工程费用定额》(1999年版)及省、市有关造价文件的规定计算;本工程按二类工程取费,并对四项费率下浮20%。
1、约定按照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则在工程量发生争议过程中,工程鉴定则显得十分重要。工程鉴定范围可以包括:工程造价鉴定、已付工程款鉴定(确定是否迟延支付工程款)。
2、施工过程中的签证、票据凭证十分重要。因对工程量增加没有现场签证不予认可;对施工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因无法提供有效票据凭证,不予支持。
3、“由于华山假日酒店工程至今尚未完工,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因西岳山庄付款不到位,三公司施工不规范,施工管理不严,返工等情况,共同造成工期延误。据此,对建发公司主张的窝工损失以及西岳山庄主张反诉三公司、建发公司支付拖延工期的罚金,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4、二审开庭后,西岳山庄向本院提交了三公司关于申报文明工地不向西岳山庄索取费用的“证明”等证据。本院认为,西岳山庄本应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这些证据,其在二审开庭后举证已超过举证期限,且未说明延期举证的理由。根据本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的规定,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西岳山庄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不具有证明力。
5、对于工程款债权能否转让及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争议如下:
(1)不能转让。a,建筑行业涉及国计民生,实行资质管理,如果转让债权,不利于工程质量维护;b,业主与施工单位的信赖关系,不能转让;c,工程尚未竣工,工程款尚未进行结算,债权尚未确定,不具备转让条件。
(2)可以转让。a,合同转让分为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和代替履行。而债务承担则往往涉及工程审批、三公司的资质和西岳山庄对建发公司的信赖等限制条件,《建筑法》规定工程禁止转包,故不得随意转让合同义务。b,但本案的诉讼标的主要是工程款,属于劳务报酬性质。三公司依约完成了工程的土建和主体机构并验收合格,有权取得相应的工程款。c,三公司就债权转让通知了西岳山庄,合同债权转让符合法定条件。
(3)司法解释规定的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本案特殊之处在于三公司依约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工程全部由其竣工已不可能,按竣工日期起算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不合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