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登记(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房屋抵押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抵押房屋优先受偿)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6)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债权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原件,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原件;
(7)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中央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8)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
时限: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