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更登记(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时,因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抵押房屋面积、抵押房屋坐落、抵押权顺位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变更登记)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原件;
(6)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
(7)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原件。
时限:10个工作日
2.确定登记(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确定的,应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当事人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债权数额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照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办理确定登记)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时限: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