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女士1994年和金先生在市虹口区民政局登记结婚。1996年初杨女士生下一子小金。1998年时夫妻两人在虹口区鲁迅公园附近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考虑到国家今后可能要征收遗产税,夫妻两人决定将房子登记在孩子一个人名下。2009年底杨女士发现丈夫有了外遇,她准备通过诉讼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
问题:1。登记在儿子小金名下的房产产权属于儿子一个人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登记在儿子小金名下的房产夫妻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
1.该套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尽管我国物权法确立了登记公示原则,即物权在外部以登记公示为原则;但物权在内部以权利义务对等为原则。
在本案中,尽管该套房屋登记在他们的儿子名下,但购买房屋时小金并未进行出资,实际出资人是杨女士夫妇,因此该套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2.该套房屋应当作为家庭共同财产按照均等原则进行分割。
简单说,杨女士、金先生、小金都应当分得该套房屋的1/3。如果该套房屋尚有按揭的,则应该在减去债务后由三人进行平均分割。
【法律依据】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3期(总第16期)中规定:“问题六、夫妻共同出资购房,但产权人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则该房屋所有权人如何确定?
答: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需有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观表现形式,通常不动产物权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式为登记。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应区分外部效力各内部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旦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则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权利人。
实践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有时将房屋产权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但这并不意味着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该未成年子女,而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通常仍然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财产。但是,对于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负责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