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婚前购置的房产写在一方名下、该如何分割?
案情回顾
2013年,苏某和胡某在苏某老家办了订婚酒席,但一直没领结婚证。同年8月,胡某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其中胡某刷卡支付了2万元定金,苏父支付了15万购房款。之后,胡某、苏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入住后共同还贷。
2015年初,苏某突然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该房屋归其所有。苏某说,二人迟迟没有领证,是因为相处不和。买房时,因为其不是本市户口,又不符合当时的购房政策,于是,双方口头约定:以胡某的名义买房,暂且登记在胡某名下,以胡某名义还贷,但房款由苏某支付。
苏某说,因双方感情不和,胡某便企图占有此房屋,称房屋是她的,要求其搬出。苏某认为,尽管二人没有订立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但有证据证明他借用胡某名义购房的事实,房屋所有权应属于他。
对此,胡某强调,该房是她和苏某合买的,苏某所说没有法律依据,希望法院能驳回其诉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身份关系特殊,2012年初确立了恋爱关系,后办理订婚酒席,且在胡某买房的过程中,苏某的父亲支付了购房款。在房屋的装修过程中,虽然目前证据无法证明双方的支出具体数额,但至少可以证明原被告以及原告父亲在装修过程中均有参与。胡某也认可苏某将工资交由其保管,用于共同生活以及归还房屋贷款。
综上可以看出,胡某购房是为了与苏某结婚并共同生活,并非苏某所称的“借名”购房。原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中的财产应另案诉讼进行分割。据此,判决驳回苏某的诉求。
律师提示
本案原被告本是情侣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原告苏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房屋归己所有,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
本案中由于双方在购房时系口头约定,并没有书面证明,因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具体的数额无法确认。加之本案是确认之诉,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无法根据证据确认苏某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因而驳回了苏某的诉求。
苏某如果想继续主张自己的权利,可以通过另案诉请法院判决分割财产的方式来实现。
律师认为:本案法官的判决并无不妥之处。
对于此类事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在涉及财产分割时,应当首先遵从约定。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应当按约定办理。
第二,如果没有约定,对于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原则上应当采用谁购买谁所有的原则。
第三,对于双方均有所出资,并且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的归属,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通常按照按份共有的原则处理,具体会参考二人的出资比例。
最后,如果想要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最好在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上写上双方的名字。此外,两人最好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一份详细的财产清单协议,从而将两人各自的财产明确化,从而避免分手时的争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