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李海军
【案情】
2021年3月份,某县安乐小区经常发生偷盗事件,为规范小区管理,该小区物业在门岗处设立人脸识别系统,进出该小区的人员一律需要“刷脸”方可进入。自实行“刷脸”方可进入小区后,该小区发生类似偷盗事件确实大幅度减少,但也给小区居民带来诸多不便。
【分歧】
关于安乐小区能否实行“不刷脸”就不让进入小区的规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安乐小区实行“不刷脸”就不让进入小区,目的是为了规范小区管理,且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取得良好的效果,反对声音也仅是少部分小区居民,该部分居民应从整体利益出发,严格遵守“不刷脸”就不让进入小区。
第二,人脸识别系统采集的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如未征得业主同意,则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人格权益。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身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安乐小区实行“不刷脸”就不让进入小区的规定,如果在人脸采集过程中,违反“告知同意原则”,将个人向相关信息泄露,势必损害小区居民的隐私权相关人格权益。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对安乐小区不同意实行人脸识别的居民来讲,实行“不刷脸”就不让进入小区的规定严重影响其进出小区的自由,侵犯居民的人身自由权。
综上,安乐小区实行“不刷脸”就不让进入小区的做法不能搞 “一刀切”,在前期采集个人的相关信息时,务必做到全面告知及征得小区居民的同意,并在使用过程中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否则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