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性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1731号
案由:大连保税区德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大连保税区规划和土地房屋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民事合同,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经仲裁裁决或者民事判决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后,原土地受让人与涉案土地不再具有利害关系,对行政机关就涉案土地作出的相关行政行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原土地受让人不执行生效仲裁裁决或者民事判决,继续占用涉案土地的,不能以土地使用人的身份,取得对行政机关就涉案土地作出的相关行政行为的原告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