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按固定单价结算的,对工程造价申请鉴定的,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工程无需进行造价鉴定。《工程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固定单价,该约定系吴某孝与甲分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吴某孝认可甲分公司提交的三份测量报告所确定的房屋面积,并同意在此基础上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单价确定工程量。二审判决依照《工程承包合同》和测量报告确定甲分公司应当支付吴某孝工程款25,760,213元,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申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