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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 >> 房产抵押案例

债权人有权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不动产的行为,但无权撤销他人基于善意取得所享有的不动产抵押权

日期:2023-11-1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债权人有权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不动产的行为,但无权撤销他人基于善意取得所享有的不动产抵押权

——简某诉欧某等债权人撤销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民终970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简某

被告(被上诉人):欧某、马某、王某

第三人(上诉人):某银行

【基本案情】

简某与欧某系同事关系,欧某、马某系夫妻关系,王某与马某系母女关系、与欧某系继父女关系。欧某自2015年4月至2018年8月,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简某借款,共计21万余元。由于欧某无力还款,双方于2019年3月30日进行了对账,并签署《对账协议》,协议中就借款(金额、类型)、利息都进行了核对和明确。欧某未按协议支付借款。简某于2019年4月23日向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欧某偿还借款。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湘0406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欧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简某借款21万余元及利息31327元。

欧某、马某于2019年1月4日与王某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将欧某名下房屋赠与王某,并同日办理了过户手续o2019年1月7日,王某又以该房屋为抵押与某银行签订了《抵押貸款消费合同》,贷款金额为42万元,貸款期限自2018年12月27日至2048年12月27日。

【案件焦点】

1.简某能否撤销欧某、马某的不动产赠与行为;2.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是否及于涉案不动产上的抵押负担。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简某撤销权成立的要件为简某的债权是否因欧某、马某的不动产赠与行为而遭受损害。本案中,欧某在负有债务期间,与马某以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的形式将涉案房屋无偿赠与王某并办理过户登记,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欧某、马某将涉案房屋无偿赠与王某的行为应予撤销。至于简某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是否及于王某的抵押行为。某银行在接受王某有权属登记的抵押物担保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已进行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且不存在与王某恶意串通损害简某债权的情形,则抵押权人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即使抵押物已确权归他人所有,也不能影响本案抵押合同的效力。山于物权优先于债权,因此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不能及于涉案不动产上的抵押负担。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依照《屮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白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

一、撤销欧某、马某与王某关于转让房屋的《不动产赠与合同》;

二、房屋产权归欧某、马某所有;

三、某银行对房屋处置价款中有优先受偿权,范围以借款本金42万元及约定的利息为限;

四、驳回简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某银行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

准许某银行撤回上诉。

【法官后语】

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债权人请求撤销的债务人转让财产行为中多数涉及不动产转让,很多受让人会在受让的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当债权人撤销权“遭遇”抵押权,如何认定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和效力成为审判中的难点,本案便涉及此类问题。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其目的在于使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应减少的即不减少,保障债权的实现。因此,一旦发现债务人有逃债行为,债权人可诉至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意义重大,但由于其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如果使用不当容易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产生影响,因此需要严格限定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使债权人撤销权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1)债务人方面有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实施了诈害债权的行为,即减少其财产或者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如债务人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等行为。以及非对称减值行为,如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的上述行为减少了作为债权人债权一般担保的责任财产,有损害债权的可能。如果债务人対自身财产的处置并不会减少责任财产,或并不加重责任财产上的负担,则债权人撤销权的客观要件不成就。(2)债务人的诈害行为损害债权的实现。如果债务人的行为虽然减少了其财产,但是并未危及债权的实现,就不存在对债权的损害。(3)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债权成立之前债务人的行为,原则上并不会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预期(而且,债务人也不可能在主观上有诈害的意思),因此不是撤销权撤销的对象。2.主观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区分两种情形设有不同的主观要件。对于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即债务人无偿减少财产及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的,受让人(受益人)的主观因素无关紧要,其对于债务人的诈害行为是否知晓并不影响债权人的撤销权。因此,当发生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行为时,撤销权的构成仅需考察前述客观要件是否具备,而无须就债务人和受让人的主观方面做出考察,这就意味着,债务人和受让人均不得主张善意抗辩°对于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债务人实施了非对称减值行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尚需具备主观要件,即“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这就意味着,受让人能够以自己不知且不应知晓债务人的行为会损害债权作为抗辩事由。本案中,债务人欧某明知自己可能无力还债,却还无偿转让不动产,其实施的行为损害了债权(虽双方对账是在无偿转让不动产之后,但债权成立时间是在2015年4月至2018年8月),因此,欧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完全符合債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简某可以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的行为。

二、无偿转让的不动产虽被设立了抵押权,但不影响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房屋的行为,该房屋转让后,受让人即在受让的房屋上设立了抵押权。问题在于,设立了抵押权的房屋是否会影响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对于该类纠纷各地法院裁判均不同,有的判决恢复权属登记至债务人,但对抵押权问题留待执行阶段解决;有的直接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主观和客观条件,只要当债务人和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损害债权人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和他人的财产转让行为°因此,无偿转让的财产是否被设立抵押权,不影响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为。本案中,债务人欧某、马某将涉案房屋无偿赠与王某,债权人简某的债权受到了损害,从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进行分析评判,债权人简某撤销权的成立,不受涉案财产是否设立抵押物权的影响,故判决将涉案房产权属恢复至债务人欧某、马某名下。

三、债权人撤销权效力不及于他人基于善意所取得的被转让不动产的抵押权

债务人无偿转让房屋,受让人在受让的房屋上设立抵押权,如果有证据证明房屋受让人与抵押权人恶意串通,以妨碍债权人实现债权而设立抵押权的,那么该抵押权所依据的主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如果抵押人能侈证明已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那么抵押权人基于善意取得的抵押权应当受到保护,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不及于他人基于善意所取得的被转让不动产的抵押权。本案中,菓银行在接受王某有权属登记的抵押物担保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巳进行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且不存在与王某恶意串通损害简某债权的情形,则某银行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债权人简某无权撤销不动产的抵押权。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根据该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可以发生权属变更,抵押权不受影响。这就为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转让房屋的行为,同时作出保留抵押权的恢复权属登记判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抵押权的存在仍然在实质上影响着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债权人仅能就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享有普通债权,一旦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务人无力清偿,势必要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抵押权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因之减少,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必然也会受到影响。

编写人:湖南省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娟,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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