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法案例【2023】69
司法实践中,多个债权人执行同一被执行人,且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较为常见。此种情况下,如果申请拍卖被执行房产成功,他案法院能否冻结该房屋拍卖款?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参与分配拍卖款?本期法官说法,通过槐荫法院刘志林法官审理的一起执行异议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刘某与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判决项某向刘某支付货款50万元。因项某未履行付款义务,刘某于2020年12月向A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查封项某名下一套房产。2021年9月,在刘某的申请下,A区法院成功拍卖了该房产,成交价款100万元,偿还了银行贷款等费用后,剩余40万元可供执行。2021年6月,槐荫区法院立案执行程某与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判决项某向程某偿还借款20万元。2021年10月,槐荫区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程某的申请,向A区法院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材料,对A区法院拍卖项某名下房产的拍卖款进行冻结。同时,申请执行人程某向A区法院提出了对该款项的参与分配申请。
刘某认为,槐荫法院的涉案查封行为损害了其权益,故作为案外人对槐荫区法院执行的程某与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异议,请求槐荫法院解除对项某名下房屋拍卖余款的冻结。
槐荫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应依法制作冻结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及协助单位。在程某与项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项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槐荫法院对其在A区法院的房屋拍卖款作出冻结裁定,并向A区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刘某主张,其作为申请房屋查封、拍卖的债权人,应当优先分得全部拍卖余款,故刘某提出的异议实质上系对参与分配方案的设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由执行法院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程某已向A区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对于涉案房屋拍卖款如何分配问题,应由A区法院作出处理。刘某要求槐荫法院解除冻结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案外人刘某的异议。刘某不服,向济南中院提出复议申请,济南中院依法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本案涉及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该制度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有限破产主义的不足,替代个人破产程序发挥平等清偿的功能。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及时参加被执行人有限财产的分配程序以尽可能降低损失,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极为重要。根据法律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何为“财产执行终结前”。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理解不一。本案中,被执行人财产为不动产,虽然该不动产已拍卖成交,但拍卖款项尚未发放,在法院账户内,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院下一步对案款的分配仍是执行的一个阶段,执行程序尚未终结。故应当允许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原标题:《法官说法丨申请查封的房产拍卖成功,其他人能否参与分配拍卖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