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出售合同内容
商品房出售合同,是明确买卖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
商品房出售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
一般认为,书面形式是商品房出售合同的成立要件。然而,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合同法》从鼓励交易出发,并未将书面形式作为合同成立的绝对要件。
我国商品房出售合同应从各方当事人签章之时起生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1) 商品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生效条件或期限的,买卖合同自约定的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开始生效。
(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买卖合同公证后生效的,则买卖合同从办理公证手续之日起生效
二.免责与限责条款的效力
商品房预售或出售时,开发商往往在合同中约定一些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条款。
(1) 不可抗力。
(2) 技术障碍。
(3) 其他因素。
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而技术障碍和施工单位的延迟等不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当事人将之作为棉责事由违背公平原则。
当然,在签订商品房预售或出售合同时,购房人最好与开发商协商修改免责与限责条款,以免将来购房人自己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