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交付房屋过程中受委托的物业公司附加预缴物业费等交房条件,导致房屋交付未能完成,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简介
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交房日期。后甲公司向李某寄送收楼确认书,并将房屋交接手续委托案外的物业公司代为办理。因物业公司提出应预付采暖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后方可领取房屋钥匙,李某对此不认可,遂成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甲公司并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需交纳物业费等作为交付房屋的附加条件,交付房屋系甲公司应履行的合同义务,虽然办理交房手续是由物业公司具体实施,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因案涉房屋已经实际交付,故判决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向李某支付自约定交付房屋次日至实际收房之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典型意义
从法律角度看,开发商交付房屋与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该案中,前期物业公司以购房人拒交物业费等为由拒绝交房,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侵犯了业主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接收房屋的权利。若因此延迟交房,开发商作为交房义务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