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纠纷
房屋买卖中未登记产权的独立车库不能依据“从物附属于主物”原则确定产权归属对于停车位的权属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承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一是确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双方的约定来确定停车位的权属;二是明确业主共有停车位的范畴;三是明确停车位设置应优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现实生活中的停车位(车库)权属问题十分复杂,不同的类型停车位(车库),其权属处理也不一样,究其本质明确停车位性质对于其权属确定至关重要。
车辆在收费停车场被剐蹭后找不到肇事者,谁来担责?保安公司作为案涉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负有保障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安全的义务。董某提供了车辆进入车场时监控画面照片及车辆受损后照片,法院结合其第一时间报警调看监控的行为,可以认定其车辆系在停车场停放期间受损。本案损害虽系由第三方造成,但现无证据证明保安公司工作人员在车辆停放或驶离过程中进行了必要巡视或引导指挥,保安公司工作人员亦未在第一时间发现董某车辆受损的情况,且在事故发生后也未能提供有效线索以确定侵权车辆。在此情况下,保安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保安公司向董某支付车辆修理费等费用。
涉“人防车位”法律规定与裁判观点梳理汇总对人防车位的权属,目前司法界裁判观点不一,主流做法是“回避人防车位权属问题,只认定开发商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即认定开发商对人防车位有使用收益权,并认可租赁、有偿使用、使用权转让等处分方式。现汇总推送与人防车位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裁判观点24则。
关于防空地下室范围内停车位权属等相关问题的统一答复意见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停车场主要区别在于防护特点上,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战时具有防空防护功能。市民可用以下简单办法区别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按规定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进出口安装有标示牌,而普通地下室则没有。防空地下室结构密闭,有非常厚实的防护门,有滤毒通风设备等,而普通地下室没有。同一层上既有防空地下室也有普通地下室的区分:防护门开启方向的部分为普通地下室,防护门关闭方向的部分为防空地下室。
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无效!本案的焦点是:人防车位所有权能否买卖,双方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若能买卖,则买卖合同有效,原告要求退还定金及佣金即没有法律依据;若人防车位买卖合同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益,则合同无效,两被告应退还定金和佣金。
停车场运营管理法律风险及预防(一)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标明经营者信息、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二)实行电子收费的停车场,同时提供现金收费服务,满足多元化支付需求;(三)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用,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四)保持停车场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五)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活动;(六)工作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识;(七)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良开发商将车位“先卖后抵”,购买人可排除银行抵押权的执行!车位购买人排除车位抵押权人执行的前提条件:已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的四个要件,即:(1)在查封前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2)支付了全部价款;(3)实际占有使用了案涉车位;(4)购买人对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没有过错。
停车位与人防门相互妨碍,该如何处理案涉车位紧邻人防大门和墙体,经现场勘验,能够确认人防大门存在位移后侵入车位的风险,客观上致使原告无法正常将车辆停入车位,并可能造成车辆损坏的后果,被告采取的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隐患,因此,被告交付的车位距离门体净距过小,门体存在侵入车位的安全隐患,且在战时可能因无法及时关闭人防门而影响防空效能,故应当认定原告不能实现正常使用车位的合同目的,原告诉请解除合同,返还车位款,法院予以支持。
人防车位是开发商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建设地下人防工程,然后将之改造作停车使用的车位。人防车位一般与普通车位在建筑物的不同楼层,一般位于普通车位更下的楼层,大型的密闭铁门是人防车位区域的标志之一,也有部分建筑中人防车位与普通车位位于相同的楼层,按不同区域划分。从使用角度而言普通车位和人防车位没有任何区别。
花十万买的车位却停不下车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0万元,原告应将案涉车位返还给被告。现案涉车位登记的权利人系原告,原告返还车位后应配合被告办理相应产权变更手续,因案涉车位确实无法正常使用,造成合同解除的责任在于被告,故因返还车位及办理相应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产生的相应费用由被告承担。